Gefundene Einträge
![•••►](images/scroll_l.png)
![•••►](images/scroll_r.png)
Buch | Kapitel | Vers | Text |
Esra | 7 | 12 | 「 諸 王 之 王 亞 達 薛 西 , 達 於 祭 司 以 斯 拉 通 達 天 上 神 律 法 大 德 的 文 士 , 云 云 。 |
Esra | 7 | 21 | 「 我 ─ 亞 達 薛 西 王 又 降 旨 與 河 西 的 一 切 庫 官 , 說 : 『 通 達 天 上 神 律 法 的 文 士 祭 司 以 斯 拉 , 無 論 向 你 們 要 甚 麼 , 你 們 要 速 速 地 備 辦 , |
Nehemia | 3 | 5 | 其 次 是 提 哥 亞 人 修 造 ; 但 是 他 們 的 貴 冑 不 用 肩 ( 原 文 是 頸 項 ) 擔 他 們 主 的 工 作 。 |
Nehemia | 8 | 1 | 到 了 七 月 , 以 色 列 人 住 在 自 己 的 城 裡 。 那 時 , 他 們 如 同 一 人 聚 集 在 水 門 前 的 寬 闊 處 , 請 文 士 以 斯 拉 將 耶 和 華 藉 摩 西 傳 給 以 色 列 人 的 律 法 書 帶 來 。 |
Nehemia | 8 | 4 | 文 士 以 斯 拉 站 在 為 這 事 特 備 的 木 臺 上 。 瑪 他 提 雅 、 示 瑪 、 亞 奈 雅 、 烏 利 亞 、 希 勒 家 , 和 瑪 西 雅 站 在 他 的 右 邊 ; 毗 大 雅 、 米 沙 利 、 瑪 基 雅 、 哈 順 、 哈 拔 大 拿 、 撒 迦 利 亞 , 和 米 書 蘭 站 在 他 的 左 邊 。 |
Nehemia | 8 | 9 | 省 長 尼 希 米 和 作 祭 司 的 文 士 以 斯 拉 , 並 教 訓 百 姓 的 利 未 人 , 對 眾 民 說 : 今 日 是 耶 和 華 ─ 你 們 神 的 聖 日 , 不 要 悲 哀 哭 泣 。 這 是 因 為 眾 民 聽 見 律 法 書 上 的 話 都 哭 了 ; |
Nehemia | 8 | 13 | 次 日 , 眾 民 的 族 長 、 祭 司 , 和 利 未 人 都 聚 集 到 文 士 以 斯 拉 那 裡 , 要 留 心 聽 律 法 上 的 話 。 |
Nehemia | 9 | 2 | 以 色 列 人 ( 人 : 原 文 是 種 類 ) 就 與 一 切 外 邦 人 離 絕 , 站 著 承 認 自 己 的 罪 惡 和 列 祖 的 罪 孽 。 |
Nehemia | 12 | 26 | 這 都 是 在 約 撒 達 的 孫 子 、 耶 書 亞 的 兒 子 約 雅 金 和 省 長 尼 希 米 , 並 祭 司 文 士 以 斯 拉 的 時 候 , 有 職 任 的 。 |
Nehemia | 12 | 36 | 又 有 撒 迦 利 亞 的 弟 兄 示 瑪 雅 、 亞 撒 利 、 米 拉 萊 、 基 拉 萊 、 瑪 艾 、 拿 坦 業 、 猶 大 、 哈 拿 尼 , 都 拿 著 神 人 大 衛 的 樂 器 , 文 士 以 斯 拉 引 領 他 們 。 |
Nehemia | 13 | 13 | 我 派 祭 司 示 利 米 雅 、 文 士 撒 督 , 和 利 未 人 毗 大 雅 作 庫 官 管 理 庫 房 ; 副 官 是 哈 難 。 哈 難 是 撒 刻 的 兒 子 ; 撒 刻 是 瑪 他 尼 的 兒 子 。 這 些 人 都 是 忠 信 的 , 他 們 的 職 分 是 將 所 供 給 的 分 給 他 們 的 弟 兄 。 |
Nehemia | 13 | 15 | 那 些 日 子 , 我 在 猶 大 見 有 人 在 安 息 日 醡 酒 ( 原 文 是 踹 酒 醡 ) , 搬 運 禾 捆 馱 在 驢 上 , 又 把 酒 、 葡 萄 、 無 花 果 , 和 各 樣 的 擔 子 在 安 息 日 擔 入 耶 路 撒 冷 , 我 就 在 他 們 賣 食 物 的 那 日 警 戒 他 們 。 |
Ester | 1 | 22 | 發 詔 書 , 用 各 省 的 文 字 、 各 族 的 方 言 通 知 各 省 , 使 為 丈 夫 的 在 家 中 作 主 , 各 說 本 地 的 方 言 。 |
Ester | 3 | 12 | 正 月 十 三 日 , 就 召 了 王 的 書 記 來 , 照 著 哈 曼 一 切 所 吩 咐 的 , 用 各 省 的 文 字 、 各 族 的 方 言 , 奉 亞 哈 隨 魯 王 的 名 寫 旨 意 , 傳 與 總 督 和 各 省 的 省 長 , 並 各 族 的 首 領 ; 又 用 王 的 戒 指 蓋 印 , |
Ester | 8 | 9 | 三 月 , 就 是 西 彎 月 二 十 三 日 , 將 王 的 書 記 召 來 , 按 著 末 底 改 所 吩 咐 的 , 用 各 省 的 文 字 、 各 族 的 方 言 , 並 猶 大 人 的 文 字 方 言 寫 諭 旨 , 傳 給 那 從 印 度 直 到 古 實 一 百 二 十 七 省 的 猶 大 人 和 總 督 省 長 首 領 。 |